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更换实施细则
为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完善培养模式,根据《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更换导师的原因
1.原导师退休、调离后不愿且不能继续指导的;
2.原导师因病或外出访学等不能继续指导的;
3.法律硕士本人长期未同原导师联系,原导师不愿意继续指导的;
4.其他确需更换导师的。
二、更换导师的程序
1. 法律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更换申请表》;
2.原导师、更换后导师及所在学院填写审核意见;
3.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更换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三、其他
1.在原导师不签署意见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学院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经讨论研究,可做出是否同意调换导师的决定。
2.导师津贴从审批通过之日起,另行起算。
3.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办理更换导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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