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5年4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陕教贷办〔2014〕27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预算的通知》(陕财教〔2014〕14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学业奖学金的类型和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以下两种类型:
1.全额学业奖学金 全额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校根据各类别硕士研究生当年学费标准,奖励在读期间全部学费(学术学位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每生每年9000元,入学和在读期间按照相关规定不缴纳学费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全额奖学金,可以参加普通学业奖学金的评审),获得全额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再参评普通学业奖学金;
2.普通学业奖学金 普通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体在校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已获得全额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普通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普通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普通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三等普通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别占硕士研究生总人数(不含已获得全额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的比例为15%、25%和35%;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经考核优良的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三、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
3.年度课程考试不合格;
4.学术行为失范;
5.考试作弊;
6.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7.欠缴学费;
8.超过规定学制年限;
9.不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要求的其他情形。
五、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审定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和初评结果,裁决有关事项。
研究生工作部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安排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织各学院开展学业奖学金初步评审,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初评材料。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
六、评审的原则和标准
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2. 一年级研究生按照入学考试初试复试量化总成绩确定学业奖学金的等级;
3. 二、三年级研究生根据上一学年综合评价成绩确定学业奖学金的等级,综合评价成绩按照《我校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计算办法》计算。
七、评审程序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硕士研究生向所在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博士研究生向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2.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工作部审查研究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入学考试初试复试量化总成绩或《我校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计算办法》确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建议名单和等级,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八、异议处理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有异议的,可在本单位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研究生工作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或研究生工作部做出的答复仍然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两个学期发放,每学期发放奖学金总额的50%。
十、全额学业奖学金的停发和收回
获得全额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停止发放其全额学业奖学金:
1.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学业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2.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学业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3.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的,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学业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4.违反《我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西法大校发〔2010〕13号)未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停发当年全额学业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5.违反《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学业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6.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西法大校发〔2010〕13号)申请退学或予以退学的,自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月起取消全额学业奖学金,按照实际在校学习时间计算本年度应当发放的全额学业奖学金。
十一、本细则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我校硕士研究生校级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西政办发〔2008〕24号)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