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日校长办公会批准,西法大校发[2010]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教育院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周。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必须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研究生入学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由学院于新生开学四周内统一上报研究生教育院。
第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
(一)入学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
(二)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三)经查实,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八条 注册是研究生保持其学籍的必要环节,所有研究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由本人按注册流程办理注册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实务训练等活动。
第十条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或专业英语四级、八级考试的研究生,可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免修英语书面申请,经研究生教育院与研究生英语教研室同意,可免修。免修英语的研究生,必须随所在班级参加我校组织的期未英语考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及时请假。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应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应凭县级以上(含)医院证明,病假不得超过四周,超过四周的,应申请休学;研究生请事假须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的部分,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由导师组和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法律硕士研究生请假由研究生教育院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用传真和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须补办请假手续,补办手续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或未续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必须采取闭卷考试方式,成绩以百分制计,85分以上(含)为优秀,80—84分为良好,75—79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非学位课可采取考查或考试方式,成绩以百分制计,80分以上(含)为优秀,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认真地评定成绩,并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务系统。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课程考核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实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公共课和法律硕士研究生缓考由研究生教育院批准,其它课程缓考由所在学院批准。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录。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含缓考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
补考不及格、旷考的研究生,由其本人提出补考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教育院批准后,参加毕业前补考,否则不能毕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休学。申请休学,原则上应由研究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可由他人代办。休学要填写“我校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组和所在学院同意后,由学院统一上报研究生教育院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休学的研究生必须离开学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次只能休一年。学期中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休学学年结束前两周内由本人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复学后随下一级本专业研究生参加课程学习和实务训练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被录取的专业入校学习,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确有特殊原因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需要转学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组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教育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条件的单位,并经拟转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出,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由导师组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教育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予以退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教育院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一)开学后两周内未到校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四周以上(含)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的;
(三)一学期累计请病假超过四周而又拒绝申请休学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研究生教育院负责送达,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其本人的,则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后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同时学校按规定收回相关证件;
(二)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三)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经其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由学校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报陕西省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学习任务,成绩全部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
申请提前毕业,按《我校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暂行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学习任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而中途退学的,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含)的,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评优活动,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研究生评优、评奖按《我校“三好”评选和奖励办法》、《我校关于评选优秀毕业生的规定》、《我校硕士研究生校级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