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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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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我校研究生教育院 2011年6月
 
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系统地掌握专业基本知识,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既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凡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和必修教学环节,均需进行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方式有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和课程论文考查三种形式。学位课程必须采取闭卷考试方式,成绩实行百分制,85分以上(含)为优秀,80—84分为良好,75—79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非学位课可采取课程论文考查或考试方式,成绩实行百分制,80分以上(含)为优秀,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英语成绩80分以上(含)为优秀,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条 闭卷考试的具体形式是:考试时公布试题,考试过程中研究生不能查阅任何文献、资料,不能使用任何未经允许的工具。闭卷考试主要检查研究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闭卷考试所命制试卷的题型要多样化,题量要适当,考试时间要控制在120—180分钟。
第五条 开卷考试的具体形式是:考试时公布试题,考试过程中研究生可使用教师允许查阅的资料,如课本、参考书、工具书或笔记等。开卷考试主要检查研究生对知识的综合理解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卷考试所命制试卷的题型、题量要适当,宜多不宜少,要保证考试时间不少于120分钟。
第六条 课程论文考查的具体形式是: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内容提出相关要求,布置一篇学术论文,研究生通过查阅文献,结合教学内容撰写论文。课程论文考查是为了训练和检查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驾驭文献资料进行科学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研究生在论文考查中应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杜绝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造假行为。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加以注释。
研究生在论文中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造假行为的,依据情节扣减或取消该门课程成绩,同时,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必须跟随下一级同一专业研究生重修该门课程。应重修的课程,因培养方案修改而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时,可由所在二级学院修改其个人培养计划,指定修改课程。每一门课程重(改)修不得超过一次。
    所有研究生均须按时参加考核,原则上不受理缓考申请;确有特殊情况者,至少提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公共课缓考由任课教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院审批;专业课缓考由任课教师批准后报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研究生教育院备案。
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允许随同下一年级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不提前或单独安排补考;若遇课程调整等特殊情况,无法随下一年级进行考试,可申请给予补考。
研究生无故缺考,以旷考处理,旷考研究生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补考成绩不合格、旷考、取消课程考核资格重(改)修后考核仍不合格的研究生,由其本人提出补考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教育院批准后,参加毕业前补考,否则不能毕业。毕业补考不合格者,延长毕业时间一年,在该一年中,经自学不低于6个月时间,由研究生本人按毕业前补考程序提出补考申请,获批准后随下一级研究生参加补考,如补考合格,跟随下一级研究生毕业,如不合格,按结业处理。
在职法律硕士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和申请缓考者,只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前补考,答辩前补考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学位论文答辩,须跟随下届研究生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后考试合格则跟随下届研究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考试不合格,则按结业办理。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且必须进行重修,并按西北政法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英语课程每学期考核一次,以两次成绩综合作为英语课程成绩。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公共课程的考核工作由研究生教育院培养科负责安排,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负责组织相关研究生参加考试;专业课和非学位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在结课后组织考核,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协助。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必须于结课后两周内进行,不得无故拖延。学位课考核应统一使用研究生教育院印制的“我校硕士研究生试卷纸”。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认真地评定成绩,并填写“课程考试成绩登记单”,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公共课试卷和“课程考试成绩登记单”送研究生教育院培养科;将专业课和非学位课试卷(或考查论文)、试题和“课程考试成绩登记单”(一式两份)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由研究生工作秘书将其中一份成绩登记单和试题于开学四周内报送研究生教育院培养科,试卷(或考查论文)和另一份成绩登记单由学院保存任课教师应留存一份成绩登记单。
等全校条件成熟后,任课教师将负责将课程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教学信息管理系统”
研究生课程考核试卷须保存至毕业后三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
 
我校研究生教育院 2010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适应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需要,加速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满足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提前毕业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提前毕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校正式录取的三年制统招硕士研究生;
2、拥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学风严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3、符合毕业基本条件,课程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
4、实务训练期间可以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但实训鉴定必须达到优秀;
5、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含);
6、以我校为署名单位,在CSSCI来源期刊(集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
7、完成学位论文初稿。
 
二、申请程序和时间
1、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后,填写《我校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按“审批表”要求分级审批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2、申请提前毕业应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
 
三、申请提前毕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我校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2份);
3、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导师签署指导意见的学位论文初稿(1份)。
 
四、电子注册及毕业分配计划
1、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按教育部的要求与前一届研究生同步进行有关电子注册图像采集等手续,不单独办理。
2、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后,由所在学院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列入当年的毕业分配计划,逾期未报,后果自负。
 
五、其他事项
1、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学费按两年制收取;
2、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随当年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3、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如未获批准,按正常学制完成学业;获批准,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没有按期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学历证书无法办理或实训鉴定未达到优秀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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