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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硕士研究生实务训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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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硕士研究生实务训练管理暂行办法  
我校研究生教育院
(2008年5月制订,2010年3月第一次修订)
 
一、实务训练或社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为期6个月的实务训练,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
二、各学院在研究生教育院的统一管理下具体安排各专业研究生的实务训练或社会实践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参加实训研究生的选派、动员、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研究生实务训练期间生活费自理,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在西安市以外地区进行实务训练的研究生,由学校支付往返交通费(实训中途往返交通费由学生自理)。
四、法学各专业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立法、公安等政法实务部门参加实训;法学学科的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哲学、经济学、文学、管理学门类等专业研究生应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等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实践单位和实践指导老师确定后,应及时到本人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
五、法学各专业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前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满2年以上(含)的,经其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可以免修实训环节,由本人原工作单位给出评价鉴定。
六、各司法实务部门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可申请回委托培养单位实训,时间安排与其同专业同年级研究生一致。
七、各专业研究生在参加实务训练或社会实践活动时,要本着学理与实务并重、学以致用的原则,以提高自身观察社会、发现问题、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重点,并为学位论文选题或从事相关研究积累素材。
八、研究生实训期间必须服从实训单位和指导老师的安排,本着虚心学习的态度,切实参与、帮助实训单位的各项工作,做好《实务训练日志》;注意维护我校和所在单位的声誉;注意个人安全;不得向所在单位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干扰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不得以所在单位或学校的名义擅自对外接受、办理案件,收受费用。
九、研究生实训期间,研究生教育院将不定期对各实训基地的研究生进行检查;各学院每月必须检查一次,检查总结以文字和照片形式在各学院网页上进行宣传;研究生导师每两周必须与自己指导的研究生进行一次交流指导,指导情况由实训研究生记录在实训日志中,实训结束时,由导师签署意见。
十、研究生实训期间,仍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训单位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若需请假,必须从研究生教育院网页上下载《实训期间请假申请表》,由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实训指导老师、实训基地分别签署同意意见,《实训期间请假申请表》由实训单位保管,实训结束时统一交回各学院教务办公室。请假累计达一个月,实务训练成绩无效,不能毕业。
十一、实务训练或社会实践结束时,每位研究生需完成一篇实训报告,内容可以是调查报告、案例分析、论文等,字数不低于3000字,由指导老师给予评价(优、良、及格、不及格);实训报告、《实务训练日志》由研究生本人送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实务训练鉴定表》由实训单位统一交给研究生教育院。实务训练考核合格者,取得6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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