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
担任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硕士研究生担任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实践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全面提升,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校硕士研究生实务训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实务训练应当按照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训基地由我校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校内各法学院在研究生教育院的统一管理下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研究生到实训法院、检察院担任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各法学院负责本院选派人员动员、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在见习期间必须服从实训法院、检察院和指导老师的安排,本着虚心学习的态度,切实参与、帮助实训法院、检察院完成各项工作,做好《实务训练日志》
第七条 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在见习期间的业务及行政管理由实训法院、检察院政工部门负责。校内各法学院必须指派专门教师负责进行跟踪管理,并负有管理学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章 实训时间与纪律
第八条 担任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的研究生一般为二年级法律硕士研究生,见习期间最短不得少于一学期,期间不能间断。
第十条 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在见习期间,研究生教育院将不定期对各实训法院的研究生进行检查;各法学院每两周必须检查一次,检查总结以文字和照片形式在各法学院网页上进行宣传;研究生导师每两周必须与自己指导的研究生进行一次交流指导,指导情况由实训研究生记录在实训日志中,实训结束时,由导师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在见习期间发表的学术文章、调研报告、论文等需经实训指导老师审查,不得以尚未结案的案件、敏感案件、涉密案件作为学术研究的内容。违反此项规定将免去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职务,并通过学校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在见习期间,应遵守审判纪律,严守审判秘密,注意司法礼仪,不得以实训法院、检察院或我校的名义擅自对外接受、办理案件,收受费用,不得私下与当事人接触。
第十三条 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在见习期间请假,必须从研究生教育院网页上下载《实训期间请假申请表》,由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实训指导老师、实训法院、检察院分别签署同意意见,《实训期间请假申请表》由实训法院、检察院政工部门保管,实训结束时统一交回我校研究生教育院。
第十四条 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见习期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累计超过60天,各实训法院、检察院不做实务训练评价鉴定,无实务训练成绩;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的,一律取消其见习资格,由学校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实训法院、检察院要选配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官、检察官担任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的指导老师。
第十六条 各实训法院、检察院对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的管理应参照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坚持签到签退、规范着装礼仪、组织业务培训、进行保密教育、定期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先进。
第四章 实训考评
第十七条 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在见习期间,要本着学理与实务并重,学以致用的原则,以提高自身观察社会、发现问题、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重点,并为学位论文选题或从事相关研究积累素材。
第十八条 实训研究生见习期满,必须完成一篇实训报告,内容可以是调查报告、案例分析、心得体会等,字数不低于3000字,由指导老师给予评价(优、良、及格、不及格);实训报告、《实务训练日志》由研究生本人送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实务训练鉴定表》由实训单位政工部门统一交给研究生教育院。实务训练考核合格者,取得6学分。
第二十二条 各实训法院、检察院应结合本单位相关考核制度,制定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见习期满,组织评比优秀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优秀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的10%。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前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满2年以上(含)的,经其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可以免修实训环节,由原工作单位给出评价鉴定。
第二十五条 各司法实务部门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可申请回委托培养单位实训,时间安排与其同专业同年级研究生一致。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专业研究生实务训练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